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346號債權人文化公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文化公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文化公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請求之金額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之金額不符,請查明所請求金額係為「新臺幣叁萬柒仟元」抑或「新臺幣叁萬陸仟元」?若有誤寫,請更正之。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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