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五號
自訴人丙○○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茲查該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自訴人等另犯之誣告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業經被告提起自訴,繫屬於最高法院(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五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應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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