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66號
法定代理人 簡卉湘
訴訟代理人 郭亮鈞 律師
被告1. 鄧先覺
被告5. 謝友郁
被告7.韓培德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被告8. 陳勝和
被告9. 張秉中
被告10. 張游森
被告13. 余明治
被告15. 施孟宏
被告16. 王雪沼
被告32. 許雅真
被告40. 方素琴
被告41. 鍾芷芳
被告42. 魏瑞華
被告43. 魏瑞芳
被告44. 魏瑞邦
被告45. 魏瑞蓮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0樓(整編前同巷00之0號)
被告46. 魏瑞光
被告49. 楊素晴
被告50. 許澤民
被告51. 朱美月
被告58. 黃振德
被告60. 陳金諾
被告70. 張韶玲
被告73. 陳玟玲
被告74. 林鳯女
被告86. 曾建元
被告88. 劉金玉
被告92. 葉俊柏
被告93. 阮景正
被告94. 劉信賢
被告98. 李其霖
被告103. 江心怡
被告109. 徐千惠
被告129. 吳柏增
參加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謝瓊華
被告142.寶祥開發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140. 蔡卉恩
被告141. 張涵瑜
被告143.寶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村
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0樓(整編前同巷00之0號)
被告150. 龍麒方
兼上四十
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2. 鄭鴻財
29. 魏瑞麟
96. 侯家寧
被告3. 曾永治
被告4. 曾秋蓮
被告17. 黃信傑
被告35. 陳培莉
被告61. 許蔡玉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
被告6. 余武倉
被告11. 羅惠娟
被告12. 余潤珠
被告14. 劉金平
被告18. 蔡永結
被告19. 謝瑞蓮
被告20. 邱春汞
被告22. 鍾湟貴
被告23. 李秀熹
被告2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 律師
被告25.汎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廉
被告26. 林明輝
被告27.歐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欽
被告28. 吳麗明
被告30. 林榮進
被告31. 顏玉滿
被告33.佳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瑟婷
被告37. 黃桂旺
被告38. 謝銘徽
被告47. 王昭安
被告48. 何惠杉
訴訟代理人 王璽嬿
被告53.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被告54. 林世雄
被告55. 賴麗雪
被告56. 賴玉瑩
被告57. 蔡長利
被告59.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 律師
劉柏逸 律師
被告62.台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煌
被告63. 郭信義
被告64. 張澄湟
被告65. 梁靖中
被告66. 王景政
被告67. 陳振騏
被告68.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訴訟代理人 毛書傑
被告69. 丁立行
被告71. 陳鴻詔
被告76. 林宏義
被告77. 賴淑惠
被告78. 白明玉
被告79.優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舜正
訴訟代理人 陳秀英
被告80. 沈桂美
訴訟代理人 葉炎順
被告81. 吳麗嬌
82. 王錦麟
被告83. 涂英蘭
被告84. 蔡承廷
被告85. 劉燦樹
被告87. 陳秀友
被告89. 李坤厚
被告90. 呂國炎
被告116. 紀義鴻
被告122.瑞柏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 律師
被告91.程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淑雲
被告95.聯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華
被告97.科羅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被告110. 黃載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
被告99.財團法人標竿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夏忠堅
被告100.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福
被告101.民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明
被告102. 朱慶哲
被告104. 吳滿真
被告105. 黃聰孟
被告106. 黃赺
訴訟代理人 宋雍謐
被告107. 謝春美
訴訟代理人 黃俊凱
被告108. 巫麗琴
被告113. 李順泰
被告114. 陳香如
被告115. 陳聲鑣
被告117. 蔣昌華
被告118.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被告119. 林書平
被告120.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蕥蘭
被告123. 黃偉倫
被告124. 簡薛文
被告125. 余來富
被告144. 葉亭妤
被告148. 游沁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銓洋
被告126.納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竣
被告127. 馬濟華
被告128.捷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延本
被告130. 陳富琳
被告131. 陳憶慧
訴訟代理人 何淑瑛
被告132. 陳玲娟
被告134.鼎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惠
被告135. 李幸菲
被告136. 高國生
被告137. 林承祺
被告138. 徐瑋勵
被告139.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燦
被告145.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訴訟代理人 邱清泰
被告146. 蘇庭恩
被告147. 林芳正
被告149. 徐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承受訴訟部分:
被告2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53.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68.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145.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依序變更為魏寶生、林建涵、程明乾、楊天祐,業據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再開言詞辯論部分:
被告118.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忠鏗之代理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消滅,因其無訴訟代理人,而無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之適用,故本件訴訟程序在其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本件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難認合法,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十六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