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智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智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何智陽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何智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14日至104│104年10月21日16時│││年6月5日│40分前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4年度偵字第6364│106年度偵緝字第││及案號│號│528、52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63│106年度竹簡字第954││事││號│號││實├──┼─────────┼─────────┤│審│判決│104年12月22日│107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63│106年度竹簡字第954││判││號│號││決├──┼─────────┼─────────┤││確定│104年12月22日│107年12月26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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