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治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昭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壹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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