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張英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汶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796,56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