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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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沈志祥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7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3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574,000元,給付方法:自民國
98年1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各給付新台幣5,000元,至全部
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