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立緯指定辯護人李政昌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07年8月27日16時0分宣判。
理由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竊盜案件,原訂於民國107年8月24日16時0分宣判,但該日嘉義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如期進行宣判,爰改訂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逸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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