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G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乙○○之配偶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三六二號中華民國十二月七日確定判決(本院八十七年上訴字第六八三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0號),聲請在再審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受刑人甲○○因偽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現在執行中,惟已聲請再審,因請求在再審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定有明文。其得命停止刑罰執行之權限在檢察官,法院並無命停止刑罰執行之權限。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