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者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2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尹者毅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尹者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分別出售予不知情之資源回收業者鄭 福允黃柏 興(所涉贓物罪,另為不起訴處分)。嗣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6日下午5時許,為警循線在桃園縣○○鄉○○○路○○○號「 三鶯 資源回收場」查獲,始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尹者毅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 賈玉梅陳麗鳳林嵩楊彩 霞、 陳美枝 、傳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 廖忠平 及證人 鄭福允黃柏興 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福允資源回收場買受物品登記簿、資源回收場照片2張、監視器翻拍畫面8張、現場照片4張。
三、論罪科刑方面:核被告於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上開6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尹者毅為中度慢性精神病患者,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紙附卷可參,惟其自承知道所拿取者均是別人之腳踏車、鋼筋,也知道這些都是有價值之物品才會拿去變賣換錢(見本院101年11月1日審判筆錄第5頁),又自承:一直行竊之理由是想拿錢去買樂透、買煙等語(見偵查卷第4頁背面、第56頁),參以其開庭時之應對及陳述均與常人無異之情狀,足見其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亦無顯著減低之情況。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反而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使被害人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然其為中度慢性精神病患者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念其各次所得財物非多、犯罪終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6罪定應執行刑後,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竊盜方式及竊得財物│主文││├──────┤│││││犯罪地點││││├──┼──────┼───┼──────────────┼──────┤│一│100年7月間│賈玉梅│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尹者毅竊盜,│││某日││點,見賈玉梅所有 捷安特 銀色自│處拘役貳拾日││├──────┤│行車停放於該處且未上鎖,認有│,如易科罰金│││桃園縣龜山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以新臺幣壹│││ 陸光 路108號││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仟元折算壹日│││前││上開自行車,得手後,至桃園縣│。││││○○○鄉○○○路252之1號「福││││││允資源回收場」內,變賣予不知││││││情之鄭福允。││├──┼──────┼───┼──────────────┼──────┤│二│100年8月間│陳麗鳳│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者毅竊盜,處│││某日││點,見陳麗鳳所有銀灰色自行車│拘役貳拾日,│││││停放於該處且未上鎖,認有機可│如易科罰金,││├──────┤│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新臺幣壹仟│││桃園縣龜山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元折算壹日。│││ 陸光路 102-10││自行車,得手後,至桃園縣龜山││││6號陸光新○○○鄉○○○路252之1號「福允資││││B08棟1樓騎││源回收場」內,變賣予不知情之││││樓處││鄭福允。││├──┼──────┼───┼──────────────┼──────┤│三│100年11月7│傳佳建│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尹者毅竊盜,│││日凌晨4時許│設股份│點,見該工地無人看管,認有機│處拘役肆拾日│││起至5時許止│有限公│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如易科罰金││││司│,基於竊盜之犯意,自工地四周│,以新臺幣壹││├──────┤│圍牆之間隙入內,並徒手竊取傳│仟元折算壹日│││桃園縣龜山鄉││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3號鋼│。│││中興路80號「││筋共10至15台斤,得手後,至桃││││傳佳謙里」工││園縣○○鄉○○○路252之1號││││地內││「福允資源回收場」內,變賣予││││││不知情之鄭福允。││├──┼──────┼───┼──────────────┼──────┤│四│100年11月間│林嵩│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尹者毅竊盜,│││某日││點,見林嵩所有藍白色自行車停│處拘役貳拾日││├──────┤│放於該處且未上鎖,認有機可乘│,如易科罰金│││桃園縣龜山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以新臺幣壹│││陸光路102-10││於竊盜之犯意,竊取上開自行車│仟元折算壹日│││6號陸光新城││,得手後,至桃園縣龜山鄉自強│。│││B08棟1樓騎││南路252之1號「福允資源回收││││樓處││場」內,變賣予不知情之鄭福允││││││。││├──┼──────┼───┼──────────────┼──────┤│五│100年11月間│ 楊彩霞 │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尹者毅竊盜,│││某日││點,見楊彩霞友人所有而由楊彩│處拘役貳拾日││├──────┤│霞所管領黑色自行車停放於該處│,如易科罰金│││桃園縣龜山鄉││且未上鎖,認有機可乘,竟意圖│,以新臺幣壹│││同心二路陸光││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仟元折算壹日│││新城B區後方││犯意,竊取上開自行車,得手後│。│││人行道││,至桃園縣○○鄉○○○路252││││││之1號「福允資源回收場」內,││││││變賣予不知情之鄭福允。││├──┼──────┼───┼──────────────┼──────┤│六│100年12月24│陳美枝│尹者毅於左揭時間,途經左揭地│尹者毅竊盜,│││日上午10時許││點,見陳美枝所有捷安特黑色自│處拘役貳拾日│││││行車停放於該處且未上鎖,認有│,如易科罰金││├──────┤│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以新臺幣壹│││桃園縣龜山鄉││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上開│仟元折算壹日│││陸光路102-10││自行車,得手後,至桃園縣龜山│。│││6號陸光新○○○鄉○○○路○○○號「三鶯資源回││││B08棟1樓大││收場」內,變賣予不知情之黃柏││││廳電梯旁││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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