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2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理人 吳清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SITIROSIT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