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軒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軒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軒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係加重詐欺罪、時間間隔相近、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曾經新竹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各罪,曾經新竹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0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
6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
1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如附表編號7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各次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所處刑期之總和(有期徒刑12年2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秋雯附表:受刑人温軒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9罪│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聲請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8日│107年3月8日│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8日│││││107年3月17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17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297號、第│107年度偵字第7617號、第│107年度偵字第3725號│││3450號、第4237號、第5367│9159號、第9893號││││號、第5431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06號│107年度訴字第823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4日│108年1月10日│108年3月12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06號│107年度訴字第823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93號││決├────┼────────────┼────────────┼────────────┤││判決確定│107年9月17日│108年2月12日│108年4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620號│108年度執字第1472號│108年度執字第1593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17日│││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80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09號│107年度偵字第25831號、│││││第26610號、108年度偵字│││││第5163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107年度訴字第3039號│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3日│108年4月26日│108年7月19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107年度訴字第3039號│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4號││決││(聲請書附表編號13至編號││││││16誤載為107年度訴字第82││││││3號)││││├────┼────────────┼────────────┼────────────┤││判決確定│108年5月26日│108年5月27日│108年8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183號│108年度執字第10794號│108年度執字第12285號│││││(聲請書附表編號21至編號│││││27誤載為109年度執字第12│││││285號)│└──────┴────────────┴────────────┴────────────┘┌──────┬────────────┐│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9日│││107年3月9日│││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6389號、第│││6390號、108年度偵字第10│││56號、第1284號、第2278號│││(聲請書附表編號30至編號│││32誤載為107年度偵字第37│││25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3號││決├────┼────────────┤││判決確定│109年3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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