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4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告 郭雅苓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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