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結夥3人以上竊盜│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7月28日│92年4月間某日至││││92年8月25日│├───┬───┼─────────────┼─────────────┤│偵查機│機關│嘉義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關及案├───┼─────────────┼─────────────┤│號│案號│92年度偵字第5233號│9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最後事│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實審├───┼─────────────┼─────────────┤││案號│92年度易字第342號│92年度虎簡字第384號││├───┼─────────────┼─────────────┤││日期│92年10月22日│92年11月14日│├───┼───┼─────────────┼─────────────┤│確定日│法院│同│同││期├───┼─────────────┼─────────────┤││案號│上│上││├───┼─────────────┼─────────────┤││日期│92年11月13日│92年12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96│合│合││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嘉義地檢92年執字第3025號│雲林地檢93年執字第41號│└───────┴─────────────┴─────────────┘┌───────┬─────────────┬─────────────┐│編號│3│4│├───────┼─────────────┼─────────────┤│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攜帶兇器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項│第330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1月中旬某日至│93年3月25日│││92年8月27日││││││├───┬───┼─────────────┼─────────────┤│偵查機│機關│雲林地檢│雲林地檢││關及案├───┼─────────────┼─────────────┤│號│案號│92年度毒偵緝字第88、89、│92年度偵字第2307號││││90號及9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最後事│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實審├───┼─────────────┼─────────────┤││案號│92年度訴字第570號│92年度訴字第422號││├───┼─────────────┼─────────────┤││日期│92年12月19日│93年1月30日│├───┼───┼─────────────┼─────────────┤│確定日│法院│同│同││期├───┼─────────────┼─────────────┤││案號│上│上││├───┼─────────────┼─────────────┤││日期│93年1月2日│93年2月20日│├───┴───┼─────────────┼─────────────┤│合於中華民國96│合│不合││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雲林地檢93年度執字第147號│雲林地檢93年度執字第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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