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齊蓮訴訟代理人 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園英 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原告於起訴狀中主張被告邱園英佔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為50平方公尺,惟該地號總面積僅為36.21平方公尺,請問實際欲請求之面積是否有誤?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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