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64號聲請人 葉丞 祐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鈺林旅行社股│上海商業儲蓄│101年11月23日│14,185元│SA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儲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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