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7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孜娉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曾永傑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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