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陳婉苓 被告 羅振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劉冠廷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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