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87號原告 林庭余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被告 陳克舟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李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87號原告 林庭余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被告 陳克舟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李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