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UISUDASAMAN(沙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詳同表),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數量詳同表)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於109年3月25日入所執行,於109年4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聲請人以該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爰就被告於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聲請單獨沒收。
二、本院審核:㈠被告前因理由欄一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偵辦後為
不起訴處分,就被告該犯行遭查扣之附表所示之毒品,自得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違禁物)、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犯罪物及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㈡沒收依據:
⒈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結晶,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毒品除屬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外,亦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之查獲第二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毀。
⒉扣案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名稱(外觀)│數量│①驗前淨重│鑑定文號│││││②驗餘淨重││├──┼─────────┼──┼────────┼─────────────────┤│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包│①淨重0.04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4│││非他命(白色結晶)││②淨重0.030公克│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9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35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包│①淨重0.006公克│卷第21頁)│││非他命(白色結晶)││②驗後用罄││├──┼─────────┼──┼────────┤││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包│①淨重0.003公克││││非他命(白色結晶)││②驗後用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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