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小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5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小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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