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2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己○○
      丙○○
      丁○○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21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24日上午9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30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7年司執字第29573號強制執行金額計
算書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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