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813號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
二、被告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