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簡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與原告簽訂貸款
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
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止,分期平
均攤還本息,並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百分之一點九二加
碼年率百分之七點四五(目前為年率百分之九點三七)計付
利息,如逾期未還款,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詎被告迄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即未依約償還,總計
被告尚積欠原告借款三十六萬九千零四十八元,及自九十四
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七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兩造間之
消費借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
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書及定儲利率指數計算表及
說明各一件。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
項前段之規定,可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訴訟,且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
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郭顏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鄉○○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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