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94號聲請人 謝淑媚 (即 謝榮卿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聲請人所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記載之總股數與股票掛失通知函之記載不符,請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三、聲請人所提出受益憑證分配協議書記載之總單位數、受益憑證名稱皆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記載不符,請提出正確之受益憑證分配協議書(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總單位數)。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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