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06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寶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2,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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