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矚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矚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裕峰
黃德宗潘薪丞李宇峻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裕峰、黃德宗、潘薪丞、李宇峻被訴毀損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裕峰、黃德宗、潘薪丞、李宇峻共同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張碧芬 已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民國105年8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8、109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