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135號

原告 陳瑞瑛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孫耀臨孫嘉穗孫文卿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㈢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10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㈣原告就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地政資料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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