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圳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金圳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