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500,000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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