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5日送監執行,於97年3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受刑人於95年7月5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6月1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5月16日,並於97年3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70006912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374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