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 馬千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瑋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四五六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為明瞭如附表所示期日對話內容,以供準備交互答辯時之資料,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以解明庭訊內容,俾準備答辯資料為由,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業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茲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系爭事件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列表):
┌──┬───────┬───────────┐│編號│日期(民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1│107年1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2│107年3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3│107年6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4│107年7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