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吳楊素珠 代理人 吳秀琴 相對人 吳春吉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吳春吉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一一Ο年度亡字第一Ο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春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南投縣○○鎮○○街00號),其於86年5月3日失蹤後,迄今已逾26年未尋獲,又查無相對人之入出境、全民健保投保資料、財產申報及在監在押等紀錄,另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0年9月28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10年10月9日刊登民時新聞報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前於86年10月29日9時25分許,在南投縣○○鎮○○里○○街00號住處,因受 吳榮子 責罵而心生不滿,竟起殺人犯意,至廚房取菜刀後至客廳內預備殺躲入客廳之吳榮子,因認相對人涉有刑法第271條第3項、第1項預備殺人罪(見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易字第894號刑事判決),則顯見相對人至遲於86年10月29日尚無失蹤之事實,則本院於111年5月17日所為110年度亡字第10號所為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裁定,所為裁定尚屬不當,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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