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33號原告 江宜庭 原告 江宜原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樓之5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許傑妮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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