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4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家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家成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家成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偽造車牌之特種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並未扣案,且被告陳稱業已將之銷毀,不能證明現仍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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