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169號抗告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2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抗告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參照),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4年10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人魏高明、魏陳秀芳、廖秀松均業於104年10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6至8頁);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等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