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高雄縣鳳山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以94年度訴字第2746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故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本件訴訟費用為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此有收據1份在卷可稽,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