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八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九一二號民事裁定提存新台幣(下同)六萬六千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訴訟終結確定,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提存書(均影本)為證,爰請求返還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三二八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六萬六千元等語。
二、惟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就相對人之財產於十九萬二千九百五十五元之範圍內實施假扣押,而聲請人是項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五八七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經本案訴訟終結並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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