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6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699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潘莉欣

被告 鄒喬涵石淑娟 之繼承人

石俊凱 即石淑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石俊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石淑娟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鄒喬涵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217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石俊凱於繼承被繼承人石淑娟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鄒喬涵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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