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4310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鄭世昌 債務人 鄭淑萍 債務人 鄭淑雯 債務人 鄭子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零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