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正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正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正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2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8、9所示之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2所犯均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就附表編號3至8所犯均為詐欺罪,及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就本案定刑勾選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萬5000元確定,與附表所示其餘他罪並無多數併科罰金之情形,自不在本案聲請定刑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李正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犯罪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10日
108年4月8日至
108年4月9日
109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8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25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475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0號
110年度簡字第63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1年2月28日
111年7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0號
110年度簡字第63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8日
111年4月11日
111年8月8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得社勞)
否(得社勞)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1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2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753號
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24日、
109年9月17日
10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1日
109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0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7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0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69號
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69號
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6日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4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87號
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次)、1年1月(10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23日至109年9月26日
109年9月17日
111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480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97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6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113年度簡字第12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3日
112年11月22日
113年7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113年度簡字第12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12月25日
113年8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69號
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