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丞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建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被告所涉販賣情節次數非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逃避訴追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106年8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均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有證人 欉宴仕 、 王惠貞 、 徐國鎮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在卷,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可憑,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又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所涉販賣情節次數達6次,經本院於106年11月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對被告論罪科刑,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6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在案,可見被告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非輕。參以一般人倘受重刑宣告,基於趨吉避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上級審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能性亦大為升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在。
三、次以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欉宴仕2次、販賣與證人王惠貞1次、販賣與證人徐國鎮3次,可見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非少,犯罪情節非輕,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為上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之第一審判決,被告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上級審審判、執行,應有羈押之必要。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爰自106年11月16日起,被告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