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50號聲請人 呂振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進榮 、 吳進茂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地號295-14之權利範圍,吳進榮、吳進茂各為80分之8)。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