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奕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之性質(其中有專屬及不可替代性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以及就附表編號2至3(有期徒刑部分)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對未成年人猥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年編號2、3(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107.9.20108.12.30-108.12.31108.12.31偵查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77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27號109年度訴字第292號109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日期109.8.25109.8.12109.8.1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2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36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3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0.6110.1.19110.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84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54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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