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2號原告 高璽安 法定代理人 高良明
兼法定代理人 羅琴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黃政堯 律師被告 李宗賢 上列被告李宗賢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1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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