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45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務人鍾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