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96號上訴人 黃靖琪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 陳琇雲
後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暉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陳琇雲之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玖漢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居淳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呂淑玲法官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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