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74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 沈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969元

113年4月28日

2.72%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按年息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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