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07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沺光照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宇沺光照明工業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㈡若債務人名稱有誤,並補其正確債務人之請求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6年3月7日更正聲請狀內仍未補正㈡若債務人名稱有誤,並補其正確債務人之請求釋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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