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558號原告 陳錫惠 (即 陳佳琳 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珠 (即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房立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害人陳佳琳被訴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呂寧莉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